案例背景:
2016年10月,C公司對所屬企業(yè)進行重組,A公司和B公司同為C公司的全資子公司,擬將A公司在甲市的業(yè)務調整由B公司負責。A公司在甲市所購置當做經營場所的2棟房產,將面臨因業(yè)務調整而隨同處置給B公司的情形。擬處置房產及稅率情況:
1.房產:A公司于2012年2月購置,取得合法票據,計入固定資產原值2400萬元。2016年10月31日,該房產市價3450萬元,評估價格2600萬元,固定資產凈值1900萬元。
2.稅率:A公司和B公司均為從事貨物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所銷貨物適用增值稅率17%,城市維護建設稅率7%,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%,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率2%;均未享受企業(yè)所得稅政策優(yōu)惠,適用的企業(yè)所得稅率25%。暫不考慮印花稅等其他稅費,在甲市轉讓該房產契稅稅率3%。
規(guī)劃方案:
方案一:市價轉讓 A公司財務部從資產收益角度提出以市價轉讓給B公司。
優(yōu)點:按市價轉讓,簡便易行,A公司可直接增加凈收益=1270.8-317.7=953.1(萬元)。
缺點:僅從A公司個體分析。根據財稅〔2016〕43號文件第一條規(guī)定,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。B公司購入該房產,增值稅進項稅額50萬元雖可抵扣,但還應繳納契稅=3400×3%=102(萬元)。
方案二:凈值無償劃轉
A公司和B公司均為c公司的全資子公司,應作為一個整體來分析,提出以資產凈值無償劃轉的方案。即,A公司和B公司簽訂資產無償劃轉協(xié)議,以2016年10月31日為時間點,按資產賬面凈值無償劃轉,并按內部程序報C公司審核。
優(yōu)點:從集團公司整體考慮,與方案一相比,增值稅及附加稅費、土地增值稅、契稅和企業(yè)所得稅均不需繳納。
缺點:程序相對復雜,需要在C公司的主導下,A公司和B公司協(xié)同配合,依法獲取政策支持。同時,A公司因轉讓資產收益為0,積極性不高,需要C公司在內部績效考核時,酌情考慮并引導。
兩方案比較,方案二為佳。A公司處置資產給B公司,如從集團公司整體考慮,增值稅因相互之間可抵扣,稅負不增加。企業(yè)所得稅,因一方作為收入,另一方可作為成本在所得稅前扣除,稅負也不增加。唯有土地增值稅和契稅,不能抵扣或轉嫁,會直接增加企業(yè)稅收支出,從而減少收益,通過重組方案設計,從集團整體考慮,幫助企業(yè)整體節(jié)約稅收成本325.20萬元。
部分客戶業(yè)績清單
Partial Customer List